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安市农垦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对权属企业的管理,促进企业规范运作和依法经营,提高集团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集团章程》、《福安市市属国有(集团)公司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有关规定,并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权属企业及其下属公司(以下简称权属企业)。应遵循本办法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本暂行办法的贯彻和执行。集团公司对权属企业的管理,应参照本暂行办法及集团公司各项行政管理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企业的管理办法,并接受集团公司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 管理及经营投资决策管理 第三条 集团公司对权属企业行使管理权,并负有对权属企业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集团公司支持权属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不干预其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 集团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必须服从集团公司制定的整体发展战略与规划,制定自身经营管理目标,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计划管理体系,确保有计划地完成年度经营目标。 第五条 权属企业应于每年11月前由总经理组织编制本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报集团公司,每年度结束前经集团公司研究确定后下达年度目标责任书。权属企业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经营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经济指标计划,包括当年执行情况及下一年度计划指标; (二)当年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与计划差异的说明,下一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及市场营销策略; (三)当年经营成本费用的实际支出情况及下一年度年计划; (四)当年资金使用及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及下一年度资金使用和投资计划; (五)集团公司要求说明的或者权属企业认为有必要列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如行业相关政策、市场环境或管理机制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可能影响到经营计划实施的,权属企业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集团公司。 第七条 权属企业应定期组织编制经营情况(包括重点项目建设情况、投资项目实施情况)报告上报集团公司,报告主要包括月报、季报、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月报上报时间为每月结束后 10 日内,季报上报时间为每季度结束 10 日内,半年度报告上报时间为每年 7 月 15 日前,年度报告上报时间为会计年度结束后20日内。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八条 权属企业要全面实行预算管理,按照集团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总体要求编制年度预算,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权属企业组织实施。权属企业应当于考核年度的1月20日前将本年度财务预算报告集团公司,如有调整则于4月20日前报送,遇到重大事项需再次调整的不得超过8月20日。权属企业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预算外事项需报集团公司核准后,再由权属企业按规定流程增补预算。 第九条 权属企业的财务负责人由集团公司统一委派。权属企业不得违反程序更换财务负责人,如确需更换,应向集团公司报告,经集团公司同意后按程序另行委派。权属企业财务负责人应定期向集团公司报告资金变动情况。 第十条 权属企业应建立资金、费用支出审批制度,严格按审批程序审批。根据其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准则建立会计账簿,登记会计凭证,自主收支、独立核算;负责编制全面预算,对经营业务进行核算、监督和控制,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财务会计部和权属企业财务部门各自负责对外报表。权属企业应当按照集团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财务会计信息的要求,于每月的5日前报送上个月财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季度(年)结束后两周内向集团公司上报财务数据明细。其财务报表同时接受集团公司的审计。 第十二条 权属企业向集团报送的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主要包括:年度预算、营运报告、资产负债报表、损益报表、现金流量报表、财务分析报告及说明、重大借款、向他人(包括下级子公司)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 第十三条 权属企业根据集团公司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安排使用资金。权属企业未经集团批准,不得对外订立出借资金、签订重大合同和进行任何形式的担保、抵押的合同,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投资、对外借款或挪作私用,不得越权进行费用签批。对于上述行为,集团公司委派的财务负责人有权制止并拒绝付款,制止无效的可以直接向集团公司纪委或财务会计部报告。 未经集团公司批准,权属企业之间不得进行互相担保。 第十四条 权属企业原则上不得进行委托理财、证券投资和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权属企业拟实施上述行为的,应事先向集团公司财务会计部提交财务分析、风险控制机制等相关材料,经集团公司按规定程序进行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重大事项报告 第十五条 权属企业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拟发生或已发生的重大经营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下合称“重大事项”)。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与权属企业有关的事项: (一)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对外投资(含证券投资)、对外担保(主营业务为担保的公司除外)、融资、委托理财等事项; (三)收购或出售资产(主营业务为资产收购处置的除外)、资产或债务重组、股权转让等事项; (四)公司与除集团以外的其他关联方签署任何协议、资金往来; (五)公司合并或分立; (六)变更公司形式或公司清算等事项; (七)修改其公司章程; (八)集团公司或权属企业认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权属企业审议重大事项前,必须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如决策须由集团公司先行审批的,则必须在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交权属企业董事会审议。权属企业不得擅自决定,应由集团公司批准后方能实施的事项。 第十六条 权属企业无权自行决定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股权投资和金融性投资,若欲进行上述活动时,需经过详细的研究和论证,将相关资料上报集团公司,经集团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实施情况应及时向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反馈备案。 第五章 内部审计与检查监督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权属企业审计监督,由集团公司审计法务部负责根据权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内容主要包括:财务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审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情况审计及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内部审计结果作为对公司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权属企业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调离时,必须履行离任审计。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对权属企业的经营管理实施检查制度,具体工作由集团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检查方法分为例行检查和专项检查: (一)例行检查主要检查权属企业治理结构的规范性、独立性、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的合规性以及质量、环保、安全体系的良好运行。 (二)专项检查是针对权属企业存在问题进行的调查核实,主要核查重大资产重组情况、章程履行的情况、内部组织结构设置情况、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及相关文件、债务情况及重大担保情况、会计报表有无虚假记载等。 第六章 人事管理和绩效考核 第二十条 权属企业应当遵守集团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规范用工行为。对于权属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薪酬分配方案,应事先报集团批准后,由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研究实施。 第二十一条 权属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人事管理按照《福安市市属国(集团)公司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执行。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权属企业,其职数设置由集团公司核定,报市国资监管部门备案。正副职领导和经营班子成员由市国资监管部门管理,其职务任免报市委组织部审核。中层干部由权属企业提名,经集团公司审核批准后报市国资监管部门备案。领导班子成员由集团公司委派或聘任,集团公司向权属企业委派或聘任的领导班子成员应由集团公司董事会会议批准,并根据需要对任期内的公司领导班子人选做适当调整。权属企业下属企业职数设置由集团公司核定,报市国资监管部门备案。正副职领导和经营班子成员由集团公司管理,其职务任免报市国资监管部门批准,其中层干部由本单位提名,经权属企业审核,集团公司批准后,报市国资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权属企业员工档案统一由集团公司人事管理部门按员工档案管理规定保管,建立员工人事信息电子档案。员工档案管理要规范化、科学化,保证完整、安全、准确、及时为员工管理工作服务。 第二十四条 权属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招聘员工,需报集团批准,集团公司分春秋二季统一委托人事管理部门或有资质公司对外公开招聘,属于人才类引进的按市委人才管理办法执行。新进的员工由集团公司安排,权属企业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种社会保险。 权属企业员工的解聘或离职,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报集团公司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权属企业应结合企业经济效益,参照集团公司及我市的市场薪酬水平制订薪酬管理制度,并报集团公司批准实施。权属企业应根据对当年经营计划完成情况的考核结果,由其董事会拟定员工的薪资标准,报集团公司批准。 第二十六条 权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在任职期间内,应于每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向集团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集团公司每年组织一次年度工作述职考评,根据述职报告、履职情况及任职企业的综合评价等项内容,考核其工作绩效,根据考核结果对权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进行奖惩。权属企业中层及以下员工的考核和奖惩方案由权属企业管理层自行制定,并报集团人事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集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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